技術指導、訓練、聯絡及財政援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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財 政 援 助 緊 急 救 援 基 金 為 修 理 或 更 換 漁 船 及 漁 具 而 發 放 的 補 助 金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負 責 辦 理 緊 急 救 援 基 金 的 補 助 金 申 請 , 以 供 修 理 或 更 換 因 天 災 或 火 災 而 受 損 毀 或 損 失 的 漁 船 及 漁 具 。 這 補 助 金 會 發 放 給 受 損 失 程 度 大 至 值 得 援 助 的 符 合 資 格 者 。 漁 農 業 補 助 金 本 署 亦 負 責 發 放 緊 急 救 援 基 金 的 漁 業 補 助 金 , 以 減 輕 受 天 災 所 害 及 被 認 為 符 合 資 格 的 養 魚 業 者 的 經 濟 困 難 。 查 詢 電 話
海 魚 養 殖 人 士 申 請 須 知 ( PDF 格 式 ) 塘 魚 復 原 補 助 金 申 請 須 知 ( PDF 格 式 ) 申 請 表 格 遞 交 填 妥 表 格
申 請 人 須 填 妥 表 格,連 同 附 帶 的 所 需 證 明 文 件 , 郵 寄 往 下 列 地 址 : 九 龍 長 沙 灣 道 三 ○ 三 號 長 沙 灣 政 府 合 署 八 樓 八 二 五 室 漁 農 自 然 謢 理 署 聯 絡 及 特 別 職 務 組 或 親 自 遞 交 : 地 址 同 上 或 傳 真 # : ( 852 ) 2314 2866 或 電 郵 # : fisherf@afcd.gov.hk # 如 以 電 子 方 式 遞 交 已 填 妥 的 表 格 , 申 請 人 須 出 席 署 方 安 排 的 會 面 , 並 提 交 申 請 所 需 文 件 副 本 , 帶 備 相 關 文 件 正 本 供 署 方 核 對 , 及 在 遞 交 的 表 格 上 簽 署 以 確 認 申 請 和 所 提 交 的 資 料 真 確 無 訛 。
申 請 人 須 於 災 後 七 個 工 作 天 內,携 同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前 往 香 港 新 界 元 朗 凹 頭 青 山 公 路 2 7 咪 凹 頭 漁 業 辦 事 處 辦 理 申 請 手 續 。 或 把 填 妥 的 申 請 表 格 , 電 郵 至 fish_tsps@afcd.gov.hk。 請 注 意 , 如 以 電 子 方 式 遞 交 申 請 , 申 請 人 須 親 自 出 席 署 方 安 排 的 會 面 及 養 魚 場 實 地 調 查, 並 提 供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供 署 方 核 對 , 及 在 遞 交 的 表 格 上 簽 署 以 作 確 認。
申 請 人 須 於 災 後 七 個 工 作 天 內,携 同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及 海 魚 養 殖 業 牌 照 , 前 往 指 定 地 點 辦 理 申 請 手 續 。 或 把 填 妥 的 申 請 表 格 , 電 郵 至 fish_lic_enf@afcd.gov.hk 。 請 注 意 , 如 以 電 子 方 式 遞 交 申 請 , 申 請 人 須 親 自 出 席 署 方 安 排 的 會 面 及 養 魚 埸 實 地 調 查, 並 提 供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供 署 方 核 對 , 及 在 遞 交 的 表 格 上 簽 署 以 作 確 認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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