領回抵港動物(香港國際機場)
領 回
於 機 場 貨 運 大 樓 領 回 你 的 寵 物
• 帶 同 特 別 許 可 證 正 本 , 空 運 提 單 編 號 , 個 人 身 份 証 明 文 件 和 其 他 相 關 文 件 到 指 定 的 貨 運 大 樓 ( 香 港 空 運 貨 站 有 限 公 司 ╱ 亞 洲 空 運 中 心 有 限 公 司 / 國 泰 航 空 服 務 有 限 公 司) , 聯 絡 航 空 公 司 的 客 戶 服 務 處 或 地 勤 服 務 代 理 。
• 把 空 運 提 單 編 號 告 訴 航 空 公 司 ╱ 地 勤 服 務 代 理 的 職 員 , 並 表 明 你 的 身 份 , 然 後 向 航 空 公 司 領 取 文 件 ( 例 如 空 運 提 單 、 貨 物 發 放 表 格 、 衛 生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等 ) 。
• 前 往 貨 運 大 樓 內 的 貨 物 領 取 處 , 把 “ 貨 物 發 放 表 格 ” 交 給 相 關 的 貨 物 服 務 代 理 主 管 , 以 便 領 回 寵 物 。
• 貨 運 大 樓 的 職 員 會 把 你 的 寵 物 從 牲 口 房 送 到 漁 護 署 的 辦 事 處 , 請 到 該 處 等 候 你 的 寵 物 。
貨 運 大 樓 的 漁 護 署 辦 事 處 地 址 及 聯 絡 資 料 : -
漁 護 署 位 於 香 港 空 運 貨 站 有 限 公 司 的 辦 事 處
香 港 國 際 機 場 , 駿 運 路 九 號 , 超 級 一 號 貨 運 站 , 一 樓 C107 室
( 按 此 下 載 位 置 圖 )電 話 : (852) 2116 0175
傳 真 : (852) 2116 0176
漁 護 署 位 於 亞 洲 空 運 中 心 有 限 公 司 的 辦 事 處
香 港 國 際 機 場 , 駿 坪 路 10 號 , 亞 洲 空 運 中 心 , 二號空運貨站1樓113 室
( 按 此 下 載 位 置 圖 )電 話 : (852) 2116 0185
傳 真 : (852) 2116 0187
漁 護 署 位 於 國 泰 航 空 服 務 有 限 公 司 的 辦 事 處
香 港 國 際 機 場 , 駿 運 路 三 號 ,國 泰 航 空 貨 運 站 東 南 座,三 樓 RMB320 室
電 話 : (852) 2795 2313
傳 真 : (852) 2795 2807
• 漁 護 署 的 當 值 人 員 會 辦 理 禽 畜 清 關 手 續 , 即 核 對 文 件 和 為 你 的 寵 物 作 健 康 檢 查 。
• 如 你 已 遵 守 入 口 許 可 證 列 明 的 所 有 條 款 , 亦 已 辦 妥 一 切 文 件 , 本 署 會 把 寵 物 交 還 給 你 ( 但 來 自 第 三 A組或三B組 國 家/地方 的 貓 狗 或 特 別 許 可 證 條 款 有 所 規 定 者 除 外 , 他 們 須 在 本 署 的 動 物 管 理 中 心 接 受 檢 疫 ) , 否 則 , 會 視 乎 情 況 而 定 , 把 寵 物 轉 送 機 場 動 物 居 留 所 或 動 物 管 理 中 心 檢 疫 , 而 所 有 費 用 須 由 持 證 人 支 付 。
請注意:由2010年11月15日起,特別許可證/入口許可證持證人如需授權他人(代理人)代辦入口活生動物清關手續,代理人須提供以下文件。如未能提供所需文件,本署將不會向代理人放行該入口貨載之動物。
代理人須年滿十八歲,並須出示其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及特別許可證/入口許可證持證人的 身份證明文件副本; 代理人必須提交相關特別許可證/入口許可證正本;及 已填妥之「行 使 特 別 許 可 證 / 許 可 證 辦 理 進 口 動 物 清 關 手 續 授 權 書 - Form No. PC111」。(PDF 格式)如 有 任 何 查 詢 , 可 聯 絡 以 下進 出 口 組 當 值 職 員
機 場 辦 事 處 電 話:(852) 2182 1001
邊 境 辦 事 處 電 話:(852) 2673 444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