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 境 的 列 名 物 種 也 受 條 例 管 制 。 任 何 瀕 危 物 種 , 須 附 同 出 口 國 《 公 約 》 管 理 機 構 簽 發 的 《 公 約 》 文 件 。 有 關 物 品 在 港 逗 留 其 間 , 是 由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或 獲 授 權 人 員 所 控 制 的 。
倘 過 境 物 品 為 活 體 動 物 , 條 例 亦 要 求 須 在 預 期 抵 港 前 至 少 3 個 工 作 天 , 將 所 有 資 料 通 知 本 署 。
經 空 運 抵 港 須 通 知 進 出 口 科 的 機 場 辦 事 處 |
電 話 : 2116 0175 |
傳 真 : 2116 0176 |
經 邊 境 抵 港 須 通 知 進 出 口 科 的 文 錦 渡 辦 事 處 |
電 話 : 2673 4443 |
傳 真 : 2652 5298 |
以 其 他 運 輸 途 徑 抵 港 須 通 知 瀕 危 物 種 保 護 科 |
電 話 : 2150 6986 |
傳 真 : 2377 4413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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