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4/10/1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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條例的管制

條 例

限 制 向 環 境 釋 出 基 因 改 造 生 物 及 育 養 該 等 生 物

將 若 干 基 因 改 造 生 物 的 釋 出 通 知 署 長

限 制 輸 出 擬 向 環 境 釋 出 的 基 因 改 造 生 物

輸 入 及 輸 出 基 因 改 造 生 物 的 文 件 規 定

執 行 管 制

 

條 例

香 港 法 例 第 607章 《 基 因 改 造 生 物 ( 管 制 釋 出 ) 條 例 》( 條 例 ) 的 目 的 是 在 香 港 落 實 執 行 《 生 物 多 樣 性 公 約 》的 《 卡 塔 赫 納 生 物 安 全 議 定 書 》 , 管 制 有 生 命 的 基 因 改 造 生 物環 境 釋 出 及 越 境 轉 移 , 並 就 相 關 事 宜 訂 定 條 文 。

基 因 改 造 生 物 的 規 管 是 根 據 它 們 的 擬 定 用 途 , 包 括 :

  1. 擬 作 為 食 物 或 飼 料 而 直 接 食 用 或 作 加 工 的 基 因 改 造 生 物 , 例 如 抗 病 毒 的 木 瓜 、 耐 除 草 劑 的 大 豆 , 及 含 有 BT抗 蟲 基 因 的 粟 米 ;
  2. 擬 作 圍 封 使 用 的 基 因 改 造 生 物 , 例 如 在 實 驗 室 內 培 養 的 基 因 改 造 微 生 物 , 在 溫 室 內 種 植 的 轉 基 因 植 物 及 養 在 籠 裏 的 基 因 敲 除 小 鼠 ;
  3. 擬 向 環 境 釋 出 的 基 因 改 造 生 物 , 例 如 將 會 種 在 田 地 的 基 因 改 造 作 物 的 種 子 , 將 會 在 開 放 田 地 試 驗 的 實 驗 性 基 因 改 造 植 物 , 及 將 會 在 露 天 場 地 作 展 示 的 基 因 改 造 品 種 的 鮮 花 。

條 例 不 適 用 於 屬 供 人 類 使 用 的 藥 劑 製 品 的 基 因 改 造 生 物 , 亦 不 就 該 類 基 因 改 造 生 物 而 適 用 。

條 例 對 基 因 改 造 生 物 在 本 港 訂 立 以 下 管 制 :

概括條約對基因改造生物的管制的流程圖

 

限 制 向 環 境 釋 出 基 因 改 造 生 物 及 育 養 該 等 生 物

任 何 人 均 被 禁 止 向 環 境 釋 出 基 因 改 造 生 物 , 輸 入 擬 向 環 境 釋 出 的 基 因 改 造 生 物 或 者 育 養 處 於 向 環 境 釋 出 的 狀 態 的 基 因 改 造 生 物 , 除 非 :

  • 該 基 因 改 造 生 物 已 被 核 准 及 核 准 該 生 物 的 每 項 條 件 均 已 符 合 ; 或
  • 對 該 基 因 改 造 生 物 的 限 制 已 獲 得 環 境 及 生 態 局 局 長 批 予 豁 免 及 豁 免 該 生 物 的 每 項 條 件 均 已 符 合 。

該 些 限 制 並 不 適 用 於 過 境 或 轉 運 中 的 基 因 改 造 生 物 。 詳 細 的 核 准 申 請 程 序 請 參 考 基 因 改 造 生 物 核 准 申 請 指 引

作 為 核 准 基 因 改 造 生 物 而 被 記 入 基 因 改 造 生 物 紀 錄 冊 後 , 有 關 核 准 適 用 於 隨 後 該 種 基 因 改 造 生 物 的 所 有 環 境 釋 出 及 擬 向 環 境 釋 出 的 輸 入 , 而 有 關 核 准 可 能 會 有 附 加 條 件 。在 申 請 核 准 或 向 香 港 的 環 境 釋 出 基 因 改 造 生 物 前 ,建 議 申 請 人 從 基 因 改 造 生 物 紀 錄 冊 瀏 覽 已 獲 核 准 豁 免 的 基 因 改 造 生 物 列 表 及 其 附 加 條 件 。

違 反 該 些 限 制 即 屬 犯 罪 , 可 處 罰 款 港 幣 十 萬 元 及 監 禁 一 年 。

 

將 若 干 基 因 改 造 生 物 的 釋 出 通 知 署 長

如 果 你 控 制 有 基 因 改 造 生 物 及 知 道 -

  1. 該 生 物 已 獲 核 准 及 已 向 環 境 釋 出 , 但 是 有 不 符 合 基 因 改 造 生 物 紀 錄 冊 列 明 核 准 該 生 物 的 任 何 條 件 的 情 況 ;
  2. 該 生 物 已 獲 豁 免 及 已 向 環 境 釋 出 , 但 是 有 不 符 合 基 因 改 造 生 物 紀 錄 冊 列 明 豁 免 該 生 物 的 任 何 條 件 的 情 況 ;
  3. 該 生 物 未 獲 核 准 或 豁 免 , 但 是 已 向 環 境 釋 出 ;

你 必 須 以 書 面 通 知 將 該 項 釋 出 告 知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署 長 ( 署 長 ) 。 通 知 必 須 載 有 條 例 附 表 1 第 1及 2部 列 明 的 資 料 。 你 可 以 使 用 表 格 釋 出 基 因 改 造 生 物 的 書 面 通 知 及 將 通 知 遞 交 到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。 違 反 相 關 要 求 即 屬 犯 罪 , 可 處 罰 款 港 幣 五 萬 元 及 監 禁 六 個 月 。

署 長 接 獲 通 知 後 , 可 —

  1. 指 示 獲 授 權 人 員 , 於 合 理 時 間 進 入 釋 出 上 述 基 因 改 造 生 物 所 在 的 地 方 或 處 所 , 以 處 置 該 生 物 ; 或
  2. 指 示 你 處 置 該 生 物 。
 

限 制 輸 出 擬 向 環 境 釋 出 的 基 因 改 造 生 物

該 限 制 並 不 適 用 於 過 境 或 轉 運 中 的 基 因 改 造 生 物 。 如 果 要 輸 出 擬 向 環 境 釋 出 的 基 因 改 造 生 物 , 你 必 須 -

  1. 向 該 生 物 的 輸 出 目 的 地 的 主 管 當 局 , 送 交 關 於 該 項 輸 出 的 通 知 書 及 關 於 建 議 在 上 述 輸 出 目 的 地 向 環 境 釋 出 該 生 物 的 現 有 風 險 評 估 報 告 ( 輸 出 通 知 書 須 載 有 條 例 附 表 4 列 明 的 資 料 , 你 可 使 用 表 格 輸 出 擬 向 環 境 釋 出 基 因 改 造 生 物 通 知 書 作 出 有 關 通 知 ) ;
  2. 在 送 交 輸 出 通 知 書 後 14天 內 向 署 長 送 交 該 通 知 書 的 副 本 一 份 及 你 作 出 的 聲 明 , 述 明 —
    1. 該 副 本 為 該 通 知 書 的 真 實 副 本 ; 及
    2. 盡 你 所 知 及 所 信 , 該 通 知 書 所 載 的 資 料 屬 真 實 無 誤 ;
  3. 從 該 主 管 當 局 獲 得 對 該 項 輸 出 的 核 准 ;
  4. 向 署 長 送 交 該 核 准 的 副 本 一 份 及 你 作 出 的 聲 明 , 述 明 該 副 本 為 該 核 准 的 真 實 副 本 。

上 述 聲 明 須 採 用 指 明 表 格 ( 有 關 輸 出 擬 向 環 境 釋 出 基 因 改 造 生 物 的 聲 明 ) 。

如 根 據 該 基 因 改 造 生 物 的 輸 出 目 的 地 的 法 律 或 規 管 性 規 定 , 無 須 就 輸 出 該 生 物 往 當 地 而 向 上 述 主 管 當 局 送 交 事 先 通 知 書 , 則 第 ( a ) 及 ( b ) 款 限 制 並 不 適 用 。

除 此 之 外 , 如 根 據 該 基 因 改 造 生 物 的 輸 出 目 的 地 的 法 律 或 規 管 性 規 定 , 無 須 就 輸 出 該 生 物 往 當 地 而 從 上 述 主 管 當 局 獲 得 事 先 核 准 , 則 第 ( c ) 及 ( d ) 款 限 制 並 不 適 用 。

任 何 人 違 反 第 ( a ) 或 ( c ) 款 限 制 , 可 處 罰 款 港 幣 十 萬 元 及 監 禁 一 年 。

任 何 人 違 反 第 ( b ) 或 ( d ) 款 限 制 , 可 處 罰 款 港 幣 五 萬 元 。

 

輸 入 及 輸 出 基 因 改 造 生 物 的 文 件 規 定

為 了 易 於 辨 識 基 因 改 造 生 物 及 提 供 聯 絡 點 以 便 取 得 進 一 步 的 資 料 , 載 有 基 因 改 造 生 物 的 貨 物 批 次 ( 包 括 那 些 擬 向 環 境 釋 出 、 擬 作 圍 封 使 用 及 擬 作 為 食 物 或 飼 料 而 直 接 食 用 或 作 加 工 的 基 因 改 造 生 物 ) , 在 輸 入 或 輸 出 時 須 附 同 訂 明 文 件 。 詳 細 的 文 件 規 定 列 於 《 基 因 改 造 生 物 ( 進 出 口 須 備 的 文 件 ) 規 例 》 內 。 違 反 該 規 定 即 屬 犯 罪 , 可 處 罰 款 港 幣 一 萬 元 。

在 載 有 擬 作 為 食 物 或 飼 料 而 直 接 食 用 或 作 加 工 的 基 因 改 造 生 物 的 貨 物 批 次 中 , 若 該 基 因 改 造 生 物 並 非 故 意 混 入 同 一 批 次 的 其 他 活 生 物 體 中 , 而 且 其 數 量 佔 該 批 次 的 活 生 物 體 的 總 量 的 百 份 比 並 不 超 逾 訂 明 百 份 比 ( 現 時 規 定 為 百 分 之 5) , 則 不 須 附 同 該 生 物 的 訂 明 文 件 。 更 多 有 關 文 件 規 定 的 資 料 可 以 在 文 件 規 定 指 引 中 找 到 。

 

執 行 管 制

當 局 可 能 會 視 察 輸 入 及 輸 出 貨 物 批 次 及 各 地 方 或 處 所 以 核 實 條 例 中 各 項 限 制 及 規 定 是 否 己 被 遵 守 。

視 察 進 出 口 的 貨 物 批 次

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的 獲 授 權 人 員 對 進 出 口 的 貨 物 批 次 進 行 隨 機 檢 查 以 核 實 文 件 規 定 及 對 擬 向 環 境 釋 出 的 基 因 改 造 生 物 的 進 出 口 的 限 制 是 否 已 被 遵 守 。 該 人 員 可 要 求 控 制 貨 物 批 次 的 人 出 示 訂 明 文 件 。 如 有 需 要 , 將 抽 取 樣 本 以 作 核 實 。 至 於 載 有 擬 向 環 境 釋 出 的 基 因 改 造 生 物 的 貨 物 批 次 , 任 何 人 違 反 條 例 第 7條 ( 限 制 輸 入 擬 向 環 境 釋 出 的 基 因 改 造 生 物 ) 或 第 23條 ( 限 制 輸 出 擬 向 環 境 釋 出 的 基 因 改 造 生 物 ), 可 導 致 該 生 物 被 檢 取 及 當 被 裁 定 犯 該 罪 行 時 被 沒 收 。

視 察 地 方 或 處 所

如 獲 授 權 人 員 合 理 地 懷 疑 基 因 改 造 生 物 被 置 於 任 何 地 方 或 處 所 , 該 人 員 可 為 核 實 對 基 因 改 造 生 物 的 環 境 釋 出 及 育 養 的 限 制 是 否 獲 遵 守 , 在 合 理 時 段 內 , 進 入 和 視 察 該 地 方 或 處 所 。 但 是 , 該 人 員 不 能 在 沒 有 手 令 的 情 況 下 進 入 和 視 察 任 何 純 粹 用 作 或 主 要 用 作 住 宅 用 途 的 處 所 或 處 所 中 的 部 分 。

如 裁 判 官 因 經 宣 誓 作 出 的 告 發 , 而 信 納 有 合 理 理 由 懷 疑 在 任 何 地 方 或 處 所 , 有 人 已 在 、 正 在 或 即 將 犯 本 條 例 所 訂 罪 行 , 可 發 出 手 令 予 獲 授 權 人 員 於 手 令 指 明 的 時 間 或 隨 時 進 入 和 搜 查 該 地 方 或 處 所 。

獲 授 權 人 員 可 要 求 有 關 人 士 交 出 任 何 關 乎 遵 守 本 條 例 的 文 件 , 或 任 何 關 乎 該 生 物 的 性 質 或 來 源 的 文 件 , 並 查 閱 、 審 查 和 複 製 該 等 文 件 。 該 人 員 可 檢 取 、 移 走 和 扣 留 他 合 理 地 懷 疑 是 或 包 含 犯 本 條 例 所 訂 罪 行 的 證 據 的 任 何 東 西 。 如 被 裁 定 干 犯 所 訂 罪 行 , 任 何 在 與 該 罪 行 有 關 連 的 情 況 下 檢 取 的 東 西 可 被 沒 收 歸 政 府 所 有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