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4/03/2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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動植物檢疫及除害劑

問 1 : 飼 養 狗 隻 是 否 須 要 領 有 牌 照 ?
 

根 據 香 港 法 例 第 421A 章 狂 犬 病 規 例 , 任 何 人 飼 養 超 過 五 個 月 大 的 狗 隻 必 須 領 有 牌 照 。

簽 發 牌 照 程 序 包 括 替 狗 隻 植 入 以 辨 認 身 份 之 微 型 晶 片 、 注 射 預 防 狂 犬 病 疫 苗 以 增 強 免 疫 系 統 防 止 狂 犬 病 、 領 取 一 張 狗 隻 牌 照 ( 約 21x30 厘 米 的 紙 張 ) 及 一 條 顏 色 膠 條 。 ( 每 年 色 帶 顏 色 均 有 不 同 以 顯 示 注 射 年 份 。 )

三 個 月 大 的 狗 隻 已 可 以 植 入 微 型 晶 片 、 接 受 狂 犬 病 防 疫 及 領 取 牌 照 。

狗 隻 牌 照 及 狂 犬 病 疫 苗 有 效 期 為 三 年 , 期 滿 後 須 重 新 注 射 及 領 牌 。 [ 植 入 的 晶 片 一 般 是 終 生 有 效 的 。 ]

私 家 獸 醫 診 所 或 愛 護 動 物 協 會 的 註 冊 獸 醫 師 及 本 署 轄 下 的 四 間 動 物 管 理 中 心 及 狗 隻 牌 照 站 都 可 替 狗 隻 發 牌 。 私 家 獸 醫 診 所 或 愛 護 動 物 協 會 的 註 冊 獸 醫 師 及 本 署 轄 下 四 間 動 物 管 理 中 心 及 狗 隻 牌 照 站 均 可 替 狗 隻 發 牌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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問 2 : 為 何 我 的 愛 犬 要 植 入 晶 片 , 這 又 是 否 安 全 的 ?
 

植 入 微 型 晶 片 是 非 常 安 全 , 而 且 這 種 晶 片 亦 已 安 全 及 成 功 地 使 用 在 成 千 上 萬 體 形 纖 巧 至 大 型 的 動 物 身 上 。

微 型 晶 片 體 積 極 小 , 只 有 米 粒 一 般 大 小 。 晶 片 可 輕 易 地 植 入 狗 隻 後 頸 與 兩 肩 之 間 的 皮 下 。 整 個 過 程 就 如 一 般 打 針 一 樣 。

當 你 遺 失 愛 犬 , 已 又 被 人 拾 獲 時 , 微 型 晶 片 便 有 助 辨 認 狗 主 身 分 , 以 便 你 與 愛 犬 能 早 日 團 聚 。 因 此 倘 你 更 改 地 址 及 電 話 , 你 必 須 通 知 本 署 更 新 資 料 。

植 入 微 型 晶 片 乃 屬 法 例 要 求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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問 3 : 如 我 已 更 改 地 址 或 其 他 聯 絡 資 料 , 我 應 怎 麼 辦 ?
 

任 何 狗 隻 牌 照 持 有 人 如 更 改 其 地 址 或 其 他 聯 絡 資 料 , 你 則 須 在 5 天 內 將 該 更 改 事 項 通 知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署 長 。 你 亦 可 填 妥 牌 照 背 頁 之 附 表 交 回 漁 護 署 。 本 署 會 免 費 寄 回 已 更 新 的 牌 照 , 有 效 期 不 變 。 如 你 遺 失 紙 印 的 牌 照 , 可 通 知 熱 線 1 8 2 3 或 寫 信 到 本 署 動 物 管 理 中 心 查 詢 補 領 牌 照 手 續 。 [ 補 領 牌 照 需 繳 小 量 費 用 。 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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問 4 : 如 將 狗 隻 送 給 其 他 人 , 我 應 做 什 麼 ?
 

任 何 狗 隻 牌 照 持 有 人 如 更 改 其 地 址 、 電 話 或 不 再 是 該 狗 隻 的 畜 養 人 , 則 須 在 5 天 內 將 該 更 改 事 項 以 書 面 形 式 通 知 漁 護 署 署 長 。 你 亦 可 填 妥 牌 照 背 面 之 有 關 部 份 及 交 回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, 新 狗 主 也 可 於 轉 讓 狗 隻 時 填 妥 牌 照 背 面 之 有 關 部 份 及 交 回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, 本 署 會 免 費 寄 回 已 更 新 的 牌 照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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問 5 : 我 怎 樣 能 從 漁 護 署 領 養 動 物 ?
 

任 何 人 如 欲 從 漁 護 署 領 養 動 物 , 便 要 透 過 本 署 網 頁 內 刊 登 之 認 可 動 物 福 利 團 體 辦 理 領 養 手 續 。

這 樣 的 領 養 程 序 可 令 有 關 動 物 得 到 更 好 的 動 物 褔 利 安 排 , 如 有 關 疫 苗 注 射 、 除 蟲 、 體 格 檢 查 及 有 關 治 療 。 另 外 , 有 關 團 體 還 會 替 該 動 物 安 排 絕 育 手 術 , 以 免 將 來 過 度 繁 殖 。 除 此 之 外 , 這 亦 可 使 領 養 者 與 有 關 動 物 福 利 機 構 共 同 跟 進 該 動 物 的 生 活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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問 6 : 如 我 遺 失 愛 犬 , 我 應 怎 樣 辦 ?
 

請 你 儘 快 通 知 本 署 ( 熱 線 電 話 :1823) 、 愛 護 動 物 協 會 及 向 警 署 報 案 , 報 失 時 須 提 供 畜 主 的 身 分 證 號 碼 、 晶 片 編 號 及 詳 細 聯 絡 資 料 。 除 此 之 外 , 你 亦 應 通 知 其 他 動 物 福 利 團 體 、 附 近 的 獸 醫 診 所 、 朋 友 、 鄰 居 , 當 他 們 見 到 牠 時 , 便 能 通 知 你 。 你 亦 可 查 問 就 近 的 動 物 管 理 中 心 。 所 有 流 浪 動 物 進 入 本 署 的 動 物 管 理 中 心 後 會 於 四 天 後 處 理 或 供 領 養 。 但 很 可 惜 , 由 於 領 養 人 士 數 目 不 多 , 故 此 大 部 份 動 物 如 未 被 領 回 , 最 終 會 於 四 天 後 被 人 道 毀 滅 。

但 是 , 如 果 有 關 動 物 已 植 有 晶 片 , 本 署 便 會 保 留 該 動 物 直 至 根 據 電 腦 資 料 庫 資 料 聯 絡 上 狗 主 。 所 以 這 更 值 得 你 去 確 保 你 的 狗 隻 已 穩 妥 地 植 入 了 晶 片 及 持 有 有 效 牌 照 ( 每 三 年 須 續 牌 一 次 ) 及 確 保 你 已 將 最 新 的 聯 絡 資 料 及 地 址 通 知 我 們 , 以 便 我 們 能 夠 聯 絡 你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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問 7 : 我 的 寵 物 是 否 需 要 接 受 其 他 疫 苗 注 射 或 治 療 ?
 

你 是 需 要 將 你 的 寵 物 帶 往 註 冊 的 獸 醫 作 其 他 適 合 你 寵 物 品 種 的 防 疫 注 射 或 替 牠 作 身 體 檢 查 , 除 蟲 或 作 絕 育 手 術 以 防 過 量 繁 殖 。

   
問 8 : 如 欲 把 鳥 獸 輸 進 本 港 , 有 甚 麼 需 要 注 意 ?
 

根 據 香 港 法 例 第 139 章 《 公 眾 衛 生 ( 動 物 及 禽 鳥 ) 規 例 》 及 ╱ 或 第 421 章 《 狂 犬 病 規 例 》 規 定 , 凡 進 口 鳥 獸 , 必 須 事 先 向 本 署 申 領 許 可 證 , 並 遵 守 證 上 所 有 條 款 , 以 預 防 動 物 疾 病 傳 入 。

如 欲 更 了 解 有 關 進 口 鳥 獸 的 詳 情 , 可 在 此 進 入

如 所 進 口 的 動 物 屬 瀕 危 物 種 , 則 須 另 再 申 請 有 關 的 瀕 危 物 種 許 可 證 , 詳 情 可 在 此 進 入

   
問 9 : 如 欲 把 鳥 獸 輸 出 本 港 , 有 甚 麼 需 要 注 意 ?
 

如 所 輸 出 的 鳥 獸 屬 瀕 危 物 種 , 須 向 本 署 申 請 有 關 的 瀕 危 物 種 許 可 證 , 詳 情 可 在 此 進 入

所 有 的 鳥 獸 出 口 必 須 符 合 目 的 地 國 家 ╱ 地 區 的 進 口 要 求 。 為 方 便 市 民 達 到 當 地 的 進 口 要 求 , 本 署 有 提 供 健 康 證 加 簽 服 務 。 如 市 民 能 提 共 資 料 , 顯 示 當 地 政 府 要 求 本 署 為 輸 出 的 鳥 獸 發 出 官 方 健 康 證 , 本 署 亦 可 協 助 , 詳 情 可 在 此 進 入

   
問 10 : 本 公 司 打 算 從 內 地 或 海 外 購 入 除 害 劑 在 本 港 銷 售 或 再 經 港 轉 口 , 有 什 麼 文 件 需 要 辦 理 ?
 

根 據 香 港 法 例 第 133 章 《 除 害 劑 條 例 》 , 在 本 港 經 營 除 害 劑 業 務 , 包 括 除 害 劑 的 進 口 、 供 應 、 製 造 、 存 放 、 零 售 及 轉 口 , 均 受 到 本 署 的 監 管 。 經 營 已 註 冊 除 害 劑 業 務 者 , 需 向 本 署 申 請 除 害 劑 牌 照 ; 經 營 未 註 冊 除 害 劑 業 務 者 , 需 向 本 署 申 請 除 害 劑 許 可 證 。

而 每 批 進 口 、 出 口 或 轉 口 的 除 害 劑 貨 儎 , 必 須 領 有 按 香 港 法 例 第 60 章 的 規 定 而 由 本 署 代 工 業 貿 易 署 簽 發 的 進 ╱ 出 口 證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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問 11 : 我 從 海 外 旅 遊 回 港 , 攜 帶 少 量 活 生 觀 賞 植 物 入 境 , 有 甚 麼 手 續 需 要 辦 理 ?
 

根 據 香 港 法 例 第 207 章 《 植 物 ( 進 口 管 制 及 病 蟲 害 控 制 ) 條 例 》 , 凡 任 何 人 士 未 領 有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預 先 簽 發 的 有 效 植 物 進 口 證 或 授 權 書 而 進 口 植 物 、 植 物 病 蟲 害 或 土 壤 到 香 港 均 屬 違 法 。 不 過 , 進 口 切 花 、 供 食 用 的 種 子 和 蔬 果 、 產 自 及 來 自 香 港 以 外 的 任 何 中 國 地 方 的 植 物 和 泥 土 等 則 不 受 此 限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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