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 據 香 港 法 例 第 421A 章 狂 犬 病 規 例 , 任 何 人 飼 養 超 過 五 個 月 大 的 狗 隻 必 須 領 有 牌 照 。
簽 發 牌 照 程 序 包 括 替 狗 隻 植 入 以 辨 認 身 份 之 微 型 晶 片 、 注 射 預 防 狂 犬 病 疫 苗 以 增 強 免 疫 系 統 防 止 狂 犬 病 、 領 取 一 張 狗 隻 牌 照 ( 約 21x30 厘 米 的 紙 張 ) 及 一 條 顏 色 膠 條 。 ( 每 年 色 帶 顏 色 均 有 不 同 以 顯 示 注 射 年 份 。 )
三 個 月 大 的 狗 隻 已 可 以 植 入 微 型 晶 片 、 接 受 狂 犬 病 防 疫 及 領 取 牌 照 。
狗 隻 牌 照 及 狂 犬 病 疫 苗 有 效 期 為 三 年 , 期 滿 後 須 重 新 注 射 及 領 牌 。 [ 植 入 的 晶 片 一 般 是 終 生 有 效 的 。 ]
私 家 獸 醫 診 所 或 愛 護 動 物 協 會 的 註 冊 獸 醫 師 及 本 署 轄 下 的 四 間 動 物 管 理 中 心 及 狗 隻 牌 照 站 都 可 替 狗 隻 發 牌 。 私 家 獸 醫 診 所 或 愛 護 動 物 協 會 的 註 冊 獸 醫 師 及 本 署 轄 下 四 間 動 物 管 理 中 心 及 狗 隻 牌 照 站 均 可 替 狗 隻 發 牌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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