為 促 進 香 港 漁 業 持 續 發 展,以 及 存 護 香 港 水 域 的 漁 業 資 源,政 府 推 出 了 多 項 漁 業 管 理 和 存 護 措 施。
禁 止 在 本 港 水 域 拖 網 捕 魚
立 法 會 已 通 過 有 關 禁 止 在 香 港 水 域 進 行 拖 網 (包 括 雙 拖、單 拖、蝦 拖 及 摻 繒) 捕 魚 的 修 訂 法 例,以 保 護 珍 貴 的 海 洋 資 源 和 生 態 環 境,使 遭 受 損 害 的 海 牀 及 海 洋 資 源 得 以 盡 快 復 原。禁 止 拖 網 捕 魚 的 法 例 於 2012 年 12 月 31 日 生 效。
為 協 助 受 禁 拖 措 施 影 響 的 漁 民,政 府 推 出 一 次 過 的 援 助 計 劃,以 適 當 緩 減 禁 止 拖 網 捕 魚 措 施 對 他 們 的 生 計 所 造 成 的 不 良 影 響。計 劃 包 括–
- 向 受 影 響 拖 網 漁 船 船 東 發 放 特 惠 津 貼;
- 回 購 受 影 響 近 岸 拖 網 漁 船 的 船 東 自 願 交 出 的 船 隻 ; 以 及
- 向 受 影 響 近 岸 拖 網 漁 船 的 船 東 所 僱 用 的 本 地 漁 工 和 受 影 響 收 魚 艇 船 東 提 供 一 次 過 援 助。
政 府 向 受 影 響 的 拖 網 漁 民 及 其 僱 用 的 本 地 漁 工 推 出 特 別 培 訓 計 劃 , 協 助 他 們 掌 握 所 需 的 技 術 和 知 識 , 以 轉 至 其 他 可 持 續 的 漁 業 作 業 。 部 分 收 回 的 漁 船 經 處 理 後 會 用 作 人 工 魚 礁 , 以 增 加 漁 業 資 源 , 改 善 海 洋 生 態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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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 工 魚 礁 計 劃
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於 1996 年 展 開 了 一 項人 工 魚 礁 計 劃。 此 計 劃 旨 在 增 強 本 港 漁 業 的 繁 衍 和 促 進 本 港 海 洋 生 物 的 多 樣 化 。 人 工 魚 礁 被 公 認 能 促 進 大 量 不 同 種 類 的 海 洋 生 物 的 繁 殖 和 生 長 , 這 些 海 洋 生 物 又 會 為 魚 類 提 供 食 物 、 保 護 和 隱 蔽 所 。敷 設 人 工 魚 礁 是 促 進 漁 業 資 源 的 一 個 極 佳 方 法 , 尤 其 適 用 於 香 港 大 部 分 皆 為 平 坦 海 床 的 生 境, 因 這 些 生 態 環 境 限 制 了 岩 岸 魚 類 的 數 量 和 種 類 。 現 時 共 有 600多 座 , 體 積 約 共 180,000 立 方 米 的 人 工 魚 礁 已 敷 設 於 香 港 合 適 的 水 域 , 包 括 海 岸 公 園 、 魚 類 養 殖 區 及 重 要 的 產 卵 和 育 苗 場 。 水 底 監 察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, 人 工 魚 礁 較 天 然 岩 岸 區 孕 育 更 多 種 類 及 數 量 的 魚 類 , 至 今 已 錄 得 超 過 200 種 魚 類 運 用 了 魚 礁 作 為 覓 食 、 棲 息 、產 卵 及 育 苗 的 地 方, 其 中 包 括 高 商 業 價 值 的 品 種 , 如 石 斑 、 笛 鯛 及 細 鱗 等。
如 需 要 更 多 資 料,請 瀏 覽 人 工 魚 礁 計 劃 網 站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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增 殖 放 流
目 前 在 很 多 地 區 已 有 廣 泛 進 行 增 殖 放 流 計 劃 以 增 加 海 洋 資 源,放 流 的 物 種 包 括 魚 類、甲 殼 類 (主 要 是 蝦 及 蟹 類)、軟 體 類( 例 如:鮑 魚 和 蜆 ) 和 棘 皮 類 (海 膽) 等。本 署 計 劃 透 過 在 適 當 的 地 點 投 放 適 合 香 港 水 域 的 物 種,提 升 香 港 水 域 的 漁 業 資 源。
2019 香 港 東 北 水 域 增 殖 放 流 行 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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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 展 工 程 的 影 響
列 於《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》 附 表 2 的 發 展 工 程 項 目 , 如 涉 及 海 床 或 淺 灘 , 該 發 展 工 程 項 目 將 需 要 進 行 漁 業 影 響 評 估 。 有 關 準 則 及 指 引 已 載 於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程 序 的 技 術 備 忘 錄 附 件 9 及 17 。本 署 提 供 專 業 意 見 及 技 術 支 援 ,以 協 助 有 關 方 面 評 估 發 展 工 程 對 漁 業 的 影 響 及 向 予 受 發 展 工 程 影 響 漁 民 發 放 的 特 惠 津 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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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 他 漁 業 管 理 措 施
為 進 一 步 協 助 本 地 捕 魚 業 邁 向 可 持 續 發 展,政 府 已 修 訂《 漁 業 保 護 條 例 》( 第171章 ),推 行 一 系 列 漁 業 管 理 措 施,以 控 制 香 港 水 域 的 捕 撈 力 量,以 及 保 護 重 要 的 魚 類 產 卵 及 育 苗 場。措 施 包 括 設 立 本 地 漁 船 登 記 制 度、限 制 新 漁 船 加 入 和 把 捕 撈 力 量 維 持 在 適 當 水 平、限 制 非 漁 船 類 別 的 船 隻 捕 魚 及 禁 止 非 本 地 漁 船 捕 魚、以 及 設 立 漁 業 保 護 區。
《2012 年 漁 業 保 護(修 訂)條 例》於 2012 年 6 月 15 日 生 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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漁 業 可 持 續 發 展 委 員 會
漁 業 可 持 續 發 展 委 員 會 ( 委 員 會 ) 於 2006 年 成 立,負 責 研 究 本 港 漁 業 的 長 遠 發 展 目 標,並 就 促 進 漁 業 可 持 續 發 展 的 方 向及 可 行 方 案,向 當 局 提 供 意 見。政 府 已 逐 步 開 展 委 員 會 在 2010 年 向 政 府 提 交 的 報 告 中 所 建 議 的 各 項 漁 業 管 理 措 施。當中 包 括 在 本 港 水 域 禁 止 拖 網 捕 魚、設 立 本 地 漁 船 登 記 制 度 及 最 終 在 香 港 水 域 設 立 漁 業 保 護 區 以 保 育 重 要 的 魚 類 產 卵 和 育 苗 場 等。
漁 業 可 持 續 發 展 委 員 會 報 告
香 港 水 域 漁 業 資 源 調 查 報 告 (2010-2015)
為 評 估 禁 拖 及 相 關 漁 業 管 理 措 施 對 恢 復 香 港 漁 業 資 源 的 成 效,香 港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在 香 港 水 域 進 行 監 察 調 查,以 收 集 有 關 香 港 漁 業 資 源 的 科 學 資 料 並 委 託 中 國 水 產 科 學 研 究 院 南 海 水 產 研 究 所 就 調 查 所 得 的 資 料 進 行 分 析 研 究。研 究 結 果 顯 示,本 地 漁 業 資 源 普 遍 呈 現 明 顯 的 復 甦 跡 象。
如 需 更 詳 盡 的 資 料,請 參 閱 研 究 報 告 的 摘 要。
香 港 水 域 漁 業 資 源 調 查 報 告 ( 2010-2015 )(繁 體 中 文 版)
香 港 水 域 漁 業 資 源 調 查 報 告 ( 2010-2015 )(簡 體 中 文 版)
香 港 漁 業 資 源 的 主 要 經 濟 科 種 (繁 體 中 文 版)
香 港 漁 業 資 源 的 主 要 經 濟 科 種 (簡 體 中 文 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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電 話 號 碼 |
禁 止 在 香 港 水 域 拖 網 捕 魚 及 其 他 管 理 措 施 |
2150 7108 |
香 港 人 工 魚 礁 計 劃 |
3426 2369 |
漁 業 影 響 評 估 |
3426 3133 |
特 惠 津 貼 |
2150 6634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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