漁業保護條例
漁 業 保 護 條 例 由 於 使 用 炸 藥 、 有 毒 物 質 、 電 力 、 抽 吸 器 具、 挖 採 器 具 及 拖 網 器 具 捕 魚 , 會 對 漁 業 及 海 洋 生 態 系 統 造 成 損 害 , 故 當 局 根 據 《 漁 業 保 護 條 例 》 ( 第 171 章 ) 的 規 定 禁 止 以 上 述 破 壞 性 的 捕 魚 方 法 捕 魚 。 本 署 正 與 香 港 警 務 處 聯 手 執 行 該 條 例 。 任 何 人 士 違 反 此 條 例 , 即 屬 違 法 , 一 經 定 罪 , 最 高 會 被 判 處 罰 款 20 萬 元 及 監 禁 6 個 月 。
炸 魚 不 但 殺 死 漁 民 欲 捕 捉 的 魚 類 , 亦 會 殺 害 附 近 的 魚 苗 和 魚 類 賴 以 維 生 的 浮 游 生 物 , 引 致 海 洋 生 態 系 統 的 循 環 及 食 物 鏈 遭 受 到 嚴 重 的 破 壞 , 因 此 海 洋 環 境 及 其 漁 業 資 源 需 要 多 年 才 能 恢 復 正 常 , 因 而 嚴 重 影 響 漁 民 的 生 計 。 此 外 , 使 用 及 儲 存 炸 藥 對 使 用 者 本 身 及 附 近 其 他 人 士 的 生 命 安 全 亦 極 之 危 險 。 毒 魚 即 使 用 魚 藤 或 山 埃 等 有 毒 物 質 去 捕 魚 , 不 但 破 壞 欲 捕 捉 的 魚 類 的 神 經 系 統 , 使 其 容 易 被 捕 獲 , 同 樣 的 劑 量 亦 會 殺 害 附 近 的 細 魚 及 其 他 海 洋 生 物 如 珊 瑚 等 。
*「 切 勿 使 用 破 壞 性 捕 魚 方 法 」小 冊 子 [下 載 中 文 版 Adobe Reader 來 瀏 覽 PDF 檔 案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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