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4/11/2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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領回抵港動物(香港國際機場)

預 先 查 核 文 件 服 務/領回動物

這 項 服 務 完 全 免 費 , 在 寵 物 付 運 前 , 本 署 會 為 你 核 實 擬 進 口 寵 物 的 健 康 證 明 文 件 是 否 符 合 規 定 。
   

你 只 須 採 取 下 列 5 個 步 驟 , 便 無 須 擔 心 , 可 安 然 把 寵 物 寄 運 到 香 港 。

步 驟 一 請 細 閱 特 別 許 可 證 上 註 明 的 條 款 。
     
步 驟 二

根 據 許 可 證 的 條 款 備 妥 所 需 文 件 。

    [ 詳 情 請 參 閱 特 別 許 可 證 附 件 所 載 的 相 關 條 款 。 ]
    請 注 意 , 貓 隻 和 狗 隻 必 須 植 入 微 型 晶 片 以 資 識 別 , 並 須 在 健 康 證 明 書 上 列 出 微 型 晶 片 號 碼 。 什 麼 是 微 型 晶 片 ? ?
     
步 驟 三 在 準 備 文 件 時 如 有 任 何 疑 問 , 請 致 電 本 署 熱 線。
     
步 驟 四 為 確 保 你 的 寵 物 在 抵 港 時 可 獲 豁 免 檢 疫 , 請 使 用 本 署 的 免 費 查 核 服 務 。 在 付 運 前 把 備 妥 的 文 件 以 傳 真 或 電 子 郵 件 方 式 遞 交 , 可 避 免 檢 疫 或 扣 留 ( 但 來 自 第 三 A及三B組 國 家/地方 的 貓 狗 或 特 別 許 可 證 條 款 上 有 所 規 定 者 仍 須 在 本 署 的 動 物 管 理 中 心 內 接 受  檢 疫 ! )
     
步 驟 五

遞 交 文 件 後 , 請 來 電 跟 進 , 以 確 定 所 遞 交 的 文 件 是 有 效 的 。 當 你 向 航 空 公 司 訂 位 時 , 請 提 交 許 可 證 副 本 , 以 供 航 空 公 司 參 考 。

查 詢 熱 線
申 請 特 別 許 可 證 :
電 話 : (852) 1823
電 郵 : icsenquiry@afcd.gov.hk

預 先 查 核 文 件 服 務 :
電 話 : (852) 2182 1002 (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09:00 至 17:30 , 星 期 六 及 公 眾 假 期 除 外 )

傳 真 : (852) 2769 8600

電 郵 : sfoa@afcd.gov.hk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foii_airport@afcd.gov.hk

 

 

警 告

在 特 別 許 可 證 上 列 明 的 持 證 人 須 確 保 特 別 許 可 證 上 的 條 款 獲 嚴 格 遵 從 。 倘 未 能 遵 守 特 別 許 可 證 上 所 述 之 條 款 , 有 關 動 物 可 能 須 遣 返 出 口 國/地 方 或 依 照 高 級 獸 醫 官 的 決 定 , 在 一 段 時 期 內 接 受 檢 疫 , 費 用 和 風 險 將 由 持 證 人 承 擔 , 而 持 證 人 亦 可 能 被 檢 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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